“捡钻判决”之后还待释疑
发布日期:2010-7-30 08:45点击量:53
据中国之声报道,张某日前在停车场捡到一枚钻戒,但仔细看了看以为是假的,于是就随手扔掉,却被失主王某告上法庭。北京市二中院判决张某赔偿4.6万余元。判决一出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。哗然之处就在于法院的判决超出了大多数人的常识,造成了人们的思维落差。
[事件回顾]
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,王某在一停车场将一枚价值4.6万余元的钻戒丢失。王某报警后,民警调取了停车场录像,找到了拾得钻戒的张某。张某承认捡到钻戒,但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,就随手扔掉了。王某为此起诉到法院,要求张某赔偿钻戒损失4.6万余元。
[判决合法]
法院的判决让人们感到不解之处就在于俗话说“不知者不罪”,那为何还要被罚呢?根据《物权法》的相关规定,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,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有妥善保管的义务,如果有重大过失或者有故意损毁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情与法之间存在差距,让人们产生了思想落差,使得人们对身边发生的“合情”的事产生了不安,合情的事合法吗?
[合法也需合情]
对于该案件,人们产生不解的原因,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想了解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?法律知识很多是高度抽象的,尤其在民事领域,很多内容普通人难以理解。因此,法院在作出判决的时候,有时需要向社会做出一定的解释。不然,将会让人们产生更多的不解。(本报记者 林憬辉) 查询本期时事早晚报资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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